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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

更新时间:2017年02月15日

国土资源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明确,公共服务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人,可根据取得土地的权利类型,分别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

       近期,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政策,规范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意见》明确,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相关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意见》指出,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项目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增加其资产总量和融资能力。同时,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建设用地资产处置政策。适应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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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明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可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办理国有农用地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使用权登记手续。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人,可根据取得土地的权利类型,分别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经营管理。

       《意见》强调,严格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供应国有土地,用于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担保以试点的方式有序开展。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改革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意见》的实施,将对促进国有土地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利用、更好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大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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